时间:2019-11-06 12: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互换构型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一种可以改变硬件和软件,使其成为不同型号或者同一型号不同系列航空器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这种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可以利用相同的模拟设备平台、驾驶舱壳体、运动系统、视景系统、计算机以及必要的外围设备作一种以上型号或者系列的模拟。 初始鉴定:一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按照本规则首次投入使用前的鉴定。 升级鉴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重大技术改造,使其达到更高的等级,在按本规则投入使用前的鉴定。 定期鉴定:检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在使用或者提供使用中是否保持其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时的等级而进行的规定时间间隔的鉴定。 附加鉴定:运营人对其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软件、硬件、功能或者主鉴定测试指南进行了升级、改装或者更改,并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产生了重大影响,需要对相应更改的客观测试、性能或者功能进行的鉴定。 试飞数据:民航局或者航空器制造厂家认可的数据提供者,在航空器试飞时采集的真实的航空器性能数据。 预测数据:工程分析和模拟数据、设计数据、风洞数据和根据现有的试飞数据计算或者推算出来的或者源于其他模型的数据。 模拟数据: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厂家和申请人用于设计、制造和测试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各类数据。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指令:由于安全原因导致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应当改装时,由民航局颁发给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的有关文件。 鉴定测试指南:评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的主要参考文件。包括测试结果、性能或者演示结果、符合性和能力声明、模拟的航空器构型,以及评估人员按照适用的规章标准评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所需的其他信息。 主鉴定测试指南:符合民航局要求的鉴定测试指南。 客观测试: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数据与实际的或者预测的航空器数据进行的定量比较,以确保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性能在鉴定性能标准规定的容差范围内。 主观测试: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在飞行和操作方面模拟航空器的程度进行的定性比较。 鉴定等级:根据鉴定性能标准的要求,划分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 鉴定性能标准:由民航局颁发的在主观测试和客观测试时所遵循的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包括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一般要求,以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等级。 升级:改进或者提高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技术等级,以达到鉴定性能标准规定的更高鉴定级别。 组类航空器:具有相似性能、相似操纵品质、采用相同数量和相同型号动力装置的航空器。 人工测试:除了初始条件设置外,驾驶员在没有计算机输入的情况下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的测试,所有的模拟模块都是工作的。 源数据:使用具有足够分辨率的、校正过的数据获取系统,以电子形式记录的关于性能、稳定性和操纵以及其他必要的测试参数。其精确度经由从事测试的公司核对,形成相关参数的标准,用于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参数进行比较。 符合性和能力声明:满足鉴定性能标准要求的声明,应当声明已经达到符合性要求并解释是如何满足该要求的(例如起落架的建模方式、摩擦系数来源等),同时应当说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满足要求的能力(例如计算机的速度、视景系统的刷新率等)。在这过程中,需要提供原始信息的参考材料,合理解释参考材料的使用、数学方程和参数值使用以及得出的结论。 时间历程:参数随时间变化的过程。 验证数据:用于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性能是否与航空器相符的数据。 验证测试: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参数与有关的验证数据进行比较的测试。 附录B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质量管理系统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所建立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质量管理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要求:(a)质量管理系统应当包括全部计划和所需的系统要求,以便按照相应标准、程序完成所有维护工作,持续保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 (b)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指定至少一名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和纠正运营人质量管理系统的政策、措施和程序,并就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事宜与民航局联系。 (c)质量管理系统应当包括用于下列各项完整、准确、定义明确的书面说明或者程序: (1)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方法,能够体现满足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和建立质量系统的重要性; (2)管理部门用于确定满足规章标准和质量管理系统要求的方法,及不满足时采取的纠正和防止再次发生的方法; (3)管理部门用以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能够及时正常提供合格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方法; (4)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维修、零件更换以及改装等工艺的标准、定义或者描述,以及由何人、在何时、如何确定这些工艺满足标准; (5)为使质量管理系统符合本规则要求和持续保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等级,保存和控制技术参考文件、训练记录和其他文档的方法; |